陕西6被告人倒卖国家二级文物获刑罚
本报讯 (记者 刘 辉 通讯员 杨文贞 刘振雄)近日,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结伙倒卖文物案公开宣判,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20000元至5000元罚金。
2006年前后,郭某某在西安市幸福路一处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挖出一块顶部雕刻有龙形纹饰的石制古墓碑,遂雇佣车辆将该古墓碑运回商州区杨斜镇家中院内藏匿。随后,郭某某通过罗某某、牛某某寻找买家欲出售该古墓碑。
2014年夏,徐某某从牛某某口中得知该消息,立即与李某某、韩某某商量欲合伙倒卖获利。在与郭某某讨价还价后,以4万元成交,郭某某向罗某某支付了介绍费3000元。徐某某分别向罗某某、牛某某支付介绍费各3000元。
2018年间,徐某某等3人通过中间人(案发时已去世)以63万元的价格将该古墓碑出售给乔某。在向中间人支付介绍费3万元后,3人将剩余60万元均分。2022年11月25日,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区公安分局根据案件线索,在安康市高新区乔某租赁的库房内查获该古墓碑,并依法对6人实施抓捕。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评估,该墓碑为唐代物件,系国家二级文物。
商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等6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二级文物,其行为均构成倒卖文物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缴纳赃款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古代遗存下来的珍贵文化物质。本案中的唐代古墓碑,不仅见证着社会历史的进步,而且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郭某某等6人以营利为目的倒卖珍贵文物,,引发了我国有价值文物丧失之风险,对我国文化、历史的传承造成了潜在损失。在此,呼吁广大群众提高文物保护意识,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如遇倒卖文物行为,请及时制止或通过合法途径予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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