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产假的成本 财政应承担一些
据报道,日前审议通过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消息传出,却并非一片叫好,而是喜忧参半。人们普遍担心这一政策会影响女性就业,有企业就表示在招聘中将优先录取已生育妇女。
就常识而言,产假越长,越有利于母亲的产后复苏以及孩子的抚养。因此,广东立法把产假奖励假延长到80天,实在是一大善政,这是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迈出的重大一步。
然而,从公共政策本质上来讲,这是一种利益调整,即在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调整。延长产假,维护了妇女儿童的权益,但由此产生的政策实行成本,却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于是,用人单位就要想方设法规避这个成本,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在用工中歧视未婚未育女性的行为。
我们可以对用人单位的这些行为进行道德批判,繁衍生息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使命,有碍于这种使命实现的言行,都应该受到谴责。但联系到现实,我又深深地感觉到这种道德批评以及要求企业道德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当下,用人单位,尤其是民营企业,生存的环境比较困难,生产成本持续高企,各种税费却居高不下。延长产假给企业的压力,无疑又是雪上加霜。我不赞成企业由于产假的延长而在就业中歧视女性,特别是歧视未婚未育的女性,但也能对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予以理解。
因此,一方面我们要坚定地认为,尽管延长产假对企业的利益造成了影响,但相比起来,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更为重要。二者从权,延长产假是正确的政策选择,不能动摇。另一方面,对于企业的理解和同情,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而是应该出台一些实质性的帮助措施。生儿育女,看似私事,实际上是在承担人类繁衍生息的重任,因此也是社会的事。所以其成本,不能仅仅由家庭和相关的企业承担,国家也应当承担一部分。
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可以针对不同的单位,制定出不同的政府分担成本的方法。对于企业,最为便捷易行的方法就是减免税收。实际上这方面有先例可循,比如政府对于接收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对于有慈善捐赠行为的企业,都有相应的减免税收的办法。企业人员休产假也应该依照这些先例予以减税。对于非经营性部门,可以采取发放补贴的办法。另外在政策的执行上可以制定一些更为灵活的细则。比如对于一些种种原因自愿缩短产假的女性,企业可以比照节假日加班发放多倍的工资,这样的话,企业和产妇都可以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灵活的选择,劳资两利。
- 明略数据吴明辉:每一次迭代背后,都是以终为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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