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火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柳卿、叶卓芬、佛山市精艺
2016-11-22 02:02:24 来 源:云浮新闻网 移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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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05民初7974号案
陈柳卿、叶卓芬、佛山市精艺建材有限公司、云浮市新伯斯顿石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火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柳卿、叶卓芬、佛山市精艺建材有限公司、云浮市新伯斯顿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0105民初7974号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判令第一被告返还欠款人民币2066300元;二、 判令第一被告支付拖欠的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9月26日共42420元);三、 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对第一被告应负各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 请求依法拍卖、变卖第二被告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乐安东区十二号的抵押土地,判令原告对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 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六、 原告支出的诉讼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2017年2月27日8时4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六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公告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经办人:黄惠玲、郭艳芬(电话020-83005747)备注:请您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或来电83005697与本院材料交换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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