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掏鸟窝案”:如何应对法律越多“法盲”越多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大学生掏鸟窝案”的基本事实,大家没有什么争议,我想问的是,为什么会有影响性?有人说,新闻舆论的报道在其中起了很大作用,我想再往前推进一点讲,该案件不管有没有标题党,前后有什么细节披露,但是基本事实没有变化,就是两个人抓捕了16只燕隼贩卖,那为什么舆情会发生前后的逆转?
因为之前描述这个基本事实的词汇,是诸如“大学生、家门口、暑期、闲来无事、掏鸟玩”等等词汇,这些词汇传递给公众的印象是:两个年轻人就是放假了没事闹着玩,谁小时候没爬过树没掏过鸟窝啊,谁能知道那是什么珍稀的鸟啊,这点小事谁能想到是犯罪,这跟那种明知是违法犯罪、但仍然有组织有计划地猎捕贩卖动物的人哪能一样呢。十年太重了,不公平。
但是后来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一曝光,大家发现,哎,不是那么回事,这两个年轻人对这个燕隼的种类和价值认识得很清楚,不是偶然兴起掏个鸟窝玩,而是有多次有计划的抓捕和贩卖的经历。于是,很多人感到,又被标题党给忽悠了。
从专业的角度来讲,两者的差异就在于,公众会倾向于认为前者是无心犯罪的,缺乏违法性认识,判那么重太冤了。后者具备清楚的违法性认识,属于明知故犯,处罚重点也不冤。所以,透过这个案子,折射出一个一般性问题。那就是,在法定犯时代,我们如何对待违法性认识,包括通常所讲的法律认识错误问题。
这要从大家耳熟能详的两句法谚说起,一个是不知法者不为罪,另一个是不知法者不免责。事实上,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处理起来的复杂程度,远远比看起来是斩钉截铁的两极对立要麻烦得多。特别是对当前中国社会而言,问题更为复杂。
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中国社会经历了从无法可依的状态到法定犯剧增的历史变迁。从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中国没有一部刑法典,1979年之后制订了刑法典,192个条文,条文用语表达的风格,按照当时立法者的要求,是要追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让人记住,方便全国人民学习。既然立法追求普通人知法,普通人就应该并且能够知法,在“知法推定”的前提下,不知法本身就意味着对法律的漠视和不敬。所以,如果从学理和制度上讨论,万一人们不知法犯了罪怎么办,按照当时的立法意见,这实际就是变相鼓励人们可以不知法不去学法。
其实,在1957年《刑法》第22稿中,第16条规定了法律认识错误,大意是,存在法律认识错误,不可以免责,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在上面的那个大背景下,这个条文在1979年出台刑法典的时候就不见踪影了,这就更加为“不知法者不免责”的司法实践传统提供了背书和基础。
不过,时代变化会带来对传统观念的冲击,特别在法定犯到来的时代背景下,“不知法者不免责”这样的观念没有逃避被重估的命运。
上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发展进入快车道,1979年刑法自制订后就滞后了,经过20年酝酿,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背景下,跨世纪姿态的刑法大修出台,剧增到452条。其中,维护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刑法条文,大幅增加并强化,法定犯的比重越来越高。刑法典的范围,超出传统的杀人、强奸、盗窃等自然犯的核心领域,经济犯罪、社会治安犯罪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
按照北京大学储槐植先生的说法,这就意味着一个法定犯的时代到来。仅凭普通人的生活常识,难以轻易认识到是否犯罪,法定犯条文增多,导致未能及时认识法律和难以认识法律的法盲数量剧增,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各国法律共同面对的问题。一个人没有认识到法律,就没有办法获得不进行违法活动的动因,你再谴责一个没有违法意识的人,属于不教而诛,就是缺乏正当性的。
同时,我们也会注意到,与法定犯时代同步到来的,是新闻媒体开放性、爆炸性的报道,很多广受关注的案件中,被告人提出没想到是犯罪,很多网站公众调查也支持这样的说法,但是司法审理者包括学者的背书,往往没有顾及普通人朴素的正义直觉,没有考虑到从违法性认识错误这个技术层面去处理责任的减免问题,这就大大降低了法律的道德信誉和普通人守法约束的水平。而且,这种冲突又被进一步渲染成舆情审判与司法独立的紧张,最终导致司法权威的逐渐削弱,以及犯罪控制能力的整体性下降。
我们现在面临的困境是:在法定犯时代,一方面,如果严格按照传统的不知法者不免责的观念,就会出现我上面讲的那些有悖于责任主义和惩罚正当性的种种问题,另一方面,法定犯时代,就意味着刑法的社会治理任务的日益繁重。如果走到另一个极端,强调“不知法者不为罪”,这实际上也会降低对潜在犯罪人的威慑,削弱预防功能,与刑法实际承担的社会治理任务发生冲突。所以,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在今天这个时代,重新正视违法性认识的问题,提出一种兼顾性的技术方案,这是刑法知识面临的重大转型,也是给司法实践提出的重要命题。
这就是“大学生掏鸟窝案”背后折射出的深层次问题。从学者的角度来看,我们关注有影响的个案,不是就个案论个案,而是更应该关注个案的影响性何在,也就是个案背后的一般性制度的命运。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对法治建设应该是更有贡献的。■
本文系车浩在“2015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研讨会上的发言,财新记者整理,作者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