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潮中 别脱掉法律外衣“裸奔”
2016年03月21日 星期一
创业潮中 别脱掉法律外衣“裸奔”
罗慧怡
懂法创业,保障企业和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盲目创业而触法。
编者按
宝安区从“产业大区”到“产业名城”的跨越中,必不可少的是法律对企业的保驾护航。本周起,《说法周刊》推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系列报道,期望能为企业提供一些启发。
最近被至少十宗官司缠身的小丁(化名)很绝望,他将面临的可能是以个人资产来偿还公司债务。相比之下,最近刚给公司搬新家的周婷幸运多了,创业之初,公司其他有经验的股东就建议她先聘请会计和法律顾问,虽然一路困难不少,但控制法律风险之后,公司的运转还算是顺利。近日,她终于看到自己的产品1.1版上线。对绝大多数创业者来说,法律风险并不是他们创业时首先会考虑的,然而其中暗藏的巨大风险又是不得不考虑的,脱掉法律外衣,在这波“九死一生”的创业潮中无异于裸奔。
公、私账管理混乱
导致“刺破公司面纱”
2014年,小丁和几个朋友共同成立了一家商贸公司,通过天猫店铺进行销售,并约定由小丁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小丁颇有生意头脑,公司刚开始经营得很不错,甚至吸引了几个合作方,由小丁的公司负责合作方的天猫店的线上线下运营。
去年6月,几家天猫店的生意出现下滑,资金出现问题,供应商的货款付不上,公司也被供应商告了。而在公司内部,很多之前被掩盖的问题都暴露了出来——设立公司时,小丁和他的朋友们虽然对各自股权比例进行了约定,但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公司的管理和内部的决策。后来其他合作方加入,也没有明确权益分配方式,更麻烦的是,无论是前期其他股东的投资款、后期合作方的投资款,还是向供应商支付的货款,都没有走公司的对公账户,而是全部进入了小丁的私人账户。
“股权投资款都分散地打入个人账户,仅凭协议难以认定各笔款项的性质,到底是投资,还是借款呢?”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磊分析说,小丁说生意亏了,供应商起诉公司,和他一起做生意的朋友都不相信,认为是他把钱私吞了。本来这件事好解决,可以查账本,和对公账户的流水一对比就简单明了。可公司没有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没有账本,小丁的私人账户里面走的既有公司的账,也有自己甚至自己家庭的账。“公、私账混同不仅导致对内股东之间讲不清,还将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即小丁可能要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张磊说,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最重要的特征,公司作为法人以公司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仅需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对创业者来说,创业风险能控制的话,失败了仍有从头再来的机会。然而,一旦像小丁这样,企业同个人财务混同,法院判决时可能会“刺破公司面纱”,否定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
如今,小丁不仅要应对供应商和合作方的起诉,共同创业的朋友也向小丁主张所投款项为个人借贷,将小丁告上了法庭。
十宗以上官司缠身的小丁,不知道还有没有机会从头再来。
创业者:股东之间,丑话一定要说在前面
虽然笑称“创业至今全是困难”,山东女孩周婷还是非常坦率地说自己是个命特别好的人:毕业后在移动互联网公司工作的经历不仅为创业积累了行业经验,还给她带来了伯乐。去年6月,周婷的公司注册成立,一个月不到,公司就配齐了会计和法律顾问,那时公司甚至还没有开始正式运作。“我的伯乐,也就是公司另外几位股东都是非常有经验的企业家,他们建议一定要先配备会计和法律顾问。”初出茅庐的周婷直言自己当时很“嫩”,如果不是几位股东提醒,她根本想不到要做这些。没过多久,一场让公司差点垮掉的危机就让她见识到了法律的作用。
“我们的团队发展很快,从3个人变成13个人,但因为那次危机,团队人数急剧下降,很快又变成了几个人,如果不是其他股东愿意继续支持,公司肯定就垮了。”谈起那次危机,周婷仍有些后怕。危机的起源很简单,有股东想反悔,不愿意履行之前约定的义务,然而周婷拿不出书面协议证明曾经约定过这项义务。“从我的这次教训里,我最想告诉其他创业者的就是丑话要说在前面,该约定的义务一定要书面化。”虽然公司成立不到一个月就配备了法律顾问,周婷仍有些后悔,“法律顾问应该在公司成立之前就进来,股东们当场签订协议,约定股东的权责。”
和很多互联网创业者一样,周婷说起产品头头是道,但对创业中的法律风险该如何防范仍然十分陌生,她渴望能获得更多这方面的交流机会。“不少孵化基地提出要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但真正去做的太少了。”辗转过几个孵化基地的周婷说,她期望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各种社会团体,能多组织创业者和律师之间的交流活动,形式上不要局限于讲座,最好能在更轻松的氛围下进行一对一交流。
3月16日,周婷公司的APP“旅客帮”1.1版上线,周婷在微信朋友圈里说“答应我,这一版,大家的热情不要变好吗”,这个说自己“真的很想很想做这个产品”的90后CEO离自己的梦想又近了一步。
互联网企业如何实现人力资源成本出资
产品上线后,周婷开始找天使投资人了。在移动互联网圈子里浸淫数年,她总结出一条经验,天使投资人考察一家创业公司时,除了看产品理念、技术研发团队等之外,一定会看这家公司的股权结构,如果公司事务的实际执行人,也就是CEO没有占最多的股份的话,一定不会投资。
然而对于互联网创业公司来说,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出资的方式除了货币以外,限定为“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即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人力资本不能作为出资形式。这其中的矛盾在于,互联网企业真正的竞争力是人,创始人的人力资本才是企业发展的主导因素,然而在初创阶段,这个创始人往往拿不出足够的钱来获得公司最多的股份。
“其实有方法绕过《公司法》的规定,大部分互联网创业公司也都在用这个方法。”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单防说,例如投资人投资100万元,可以把90万元赠予,或者把这部分股权低价卖给公司创始人,即拥有人力资本的人,这样创始人就占90%的股份,投资人自己拥有10%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