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普洛药业: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6-03-27 18:05:02 来 源:云浮新闻网 移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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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5,C40-3,Building 40, XingFu ErCun,Chao 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7, PRC
电话/TEL:(8610)50867666 传真/FAX:(8610)50867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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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6】第0040号
致: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
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
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判断,现场
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普洛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3
月8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
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016年3月19日,公司董事会发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年3月24日14:30在横店镇江南路333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文
财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
3月2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3日下午15:00至2016年3月24
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会议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6名股东,均为截至2016年3月17日(星期
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43,012,515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47.35%。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任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所持股份
总数7,48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7%。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
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上议案所涉及的内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及本次会议通知的公告
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分别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
果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经有效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付 洋 经办律师: 苗丁
________________
李一帆
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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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普洛药业: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6年03月24日 17:33:50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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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股会字【2016】第0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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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
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
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判断,现场
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普洛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3
月8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
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016年3月19日,公司董事会发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年3月24日14:30在横店镇江南路333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文
财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
3月2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3日下午15:00至2016年3月24
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会议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6名股东,均为截至2016年3月17日(星期
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43,012,515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47.35%。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任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所持股份
总数7,48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7%。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
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上议案所涉及的内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及本次会议通知的公告
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分别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
果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经有效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付 洋 经办律师: 苗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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